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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产生于近代的西方社会,是商标由行会特权向民事权利转变的新生权利,它与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同属于工业产权。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聊城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商标取得,所以此处所说的商标主要指“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根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的每一项或多项权能均可与所有权相分离。
商标权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排他性法律权利。是一个集合概念,权利内容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和商标诉讼权等多项权利。
这些权利中,商标专用权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有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其所有人获得的权利远不止是“专用”,例如,当权利人在为商标权设定质权时,商标权人的权利涵括“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禁用权”及“诉讼权”等等,而不仅仅是“专用权”。
常见服饰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1、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家具、纺织品、日用品、塑料制品、水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兼零售;纺织品、服装设计和生产;自营或代理以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从事服装、饰品及相关配件、皮革制品、钟表、眼镜(角膜接触镜除外)、箱包、文具、鞋帽袜、电子产品、香水、护肤品、化妆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以及相关的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市场与品牌咨询、营销管理及投资等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服装设计、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饰、皮革、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及辅料、鞋帽、家居用品、纺织品、家具、日用百货、饰品、礼品、工艺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服装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日用品百货,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健身器材,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器材销售。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聊城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随着现今知识产权的日益关注度越来越高,商标不仅存在侵权的风险,更有被侵权的情况发生。商标侵权,商标被别人使用了怎么处理?今天小编就给您传授几点商标被侵权的处理办法。
首先,应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注意对商标被侵权证据的收集。商标被侵权所属于商标法,证据是应对被侵权的首要前提,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被侵权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完成对被侵权的认定。因此,建议,在遭遇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先收集相关证据,以事实为基础,按事实说话。
第二,整理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对专业知识知道甚少的话,可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和服务,以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更好地处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
第三,起诉书的制作,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格式与内容都必须按照严格的要求,所有信息资料都应填写详细、清楚,内容做到详尽、言简意赅。
第四,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起诉书的投递工作,进行商标被侵权的投诉或起诉工作。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聊城商标注册公司的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接二连三的发生。如果你的商标被侵权了,可以找我司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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